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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高等学校“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”第六、七批培养对象考核工

2014-05-04 11:33 阅读次数:5668

作和第八批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的通知

粤教师函[2014]27号

各有关高等学校:

为积极推进我省“强师工程”建设,加快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,根据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“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”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粤教师〔2012〕11号,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要求,省教育厅将组织开展高等学校“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”第六、七批培养对象的考核和第八批培养对象的遴选工作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第六批培养对象期满考核和总结工作

(一)2010年遴选的第六批培养对象期满考核由所在学校制定考核方案,考核方案报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备案,培养对象按照要求填写《广东省高等学校“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”期满总结表》。校级培养对象由学校组织考核;省级以上培养对象由省教育厅与学校按照《实施办法》共同组织考核,由学校实施。学校成立的同行专家考核小组,校外专家占考核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。

(二)期满考核主要对照培养协议内容和培养目标,考核培养对象的师德师风、教学科研、学术梯队、学科建设、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的成绩,特别是取得的突破或创新成果。期满考核分: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级。

(三)在完成期满考核的基础上,省教育厅对在培养期间取得显著业绩的第六批培养对象进行表扬。表扬分先进个人和先进团队两种类型,先进个人20名左右,先进团队5个左右。先进个人和先进团队原则上在省级以上培养对象、期满考核为优秀等级中产生,特别优秀的校级培养对象也可推荐。

二、第七批培养对象期中考核工作

2012年遴选的第七批培养对象填写《广东省高等学校“千百十工程”期中总结简表》,由学校组织考核。为利于培养对象潜心工作,对培养对象期中考核主要侧重师德表现和教学科研工作进展情况;师德表现良好,按学校规定和培养协议内容正常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为合格;若有师德不端、学术不端、年度考核不称职(不合格)、聘期考核不合格以及违纪、违法等行为之一的为不合格。考核不合格的,不列入继续培养对象。

三、第八批培养对象遴选和推荐工作

各高校要从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出发,按照《实施办法》规定的培养对象类别、条件以及程序推荐“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”第八批培养对象。

(一)各校遴选的校级培养对象人数为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4%左右,推荐的省级以上培养对象人数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%。

(二)推荐培养对象人选年龄截止时间为2014年的1月1日。如不超过40周岁,即为1974年1月有1日后出生的,以此类推。

四、工作要求

(一)“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”是推进我省高等教育“创新强校工程”和“强师工程”的重要举措,是高等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、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抓手。各学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统筹安排,认真做好第六、七批培养对象的考核工作以及第八批培养对象的遴选工作。各学校确定第六批省级以上培养对象期满考核方案后,要及时与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联系,省教育厅将根据工作计划派员参加考核。

(二)根据《广东省高等教育“创新强校工程”实施方案》和《广东省实施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资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纳入高等教育“创新强校工程” ,通过“综合考评、综合奖补”给各高校统筹使用。从今年开始,省教育厅将不再专门对“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”省级以上培养对象给予人才项目经费资助,改由培养对象所在学校根据学校实际统筹安排资助。高校在推荐人选时,学校要在《申报表》中明确给予的支持措施和条件。此部分内容将作为遴选的参考因素。

(三)各学校要按照有关培养要求,认真总结本校在第六、七批培养对象培养工作中取得的成效与经验,对照检查培养措施的落实情况(包括工作条件、支持参加科研与学术活动情况以及发放学术津贴等),查找存在的问题,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设想。

(四)各有关高校请于4月30日前将纸质材料(按报送材料要求)报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1702房(以上表格不随文印发,请自行从省教育厅网站下载),逾期不予受理。同时,学校要登陆“省教育厅教师工作门户网”,选择“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”中的“申报评审系统”模块(用户名:学校编码;初始密码:学校编码)如实填写有关资料,并上传原件扫描的电子版(PDF格式,文件大小不超过4G),系统开通时间为4月20日—4月30日。

 

  广东省教育厅

2014年3月18日

(联系电话:020—37628071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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